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
正义网沈阳9月8日电(记者 赵铁龙 通讯员 姚恩伟)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日前,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实际,在该省检察机关率先制定了《营口市检察机关落实“两个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并正式实施。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了“红线”,为司法人员过问案件架起了“高压线”,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
记者了解到,该市检察机关落实“两个规定”实施细则共25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检察人员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遵守办案规矩、纪律和法律,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强化责任担当,不得有利用上下级领导等关系过问和干预案件,对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二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报告备案制度和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执行记录和报告制度。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检察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还进一步明确了记录报告事项和程序。三是明确了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四种情形的处置办法,主要是由本单位或过问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四是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监管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及在干预办案过程中,有吃请送礼利诱等情节,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10种情形的,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对构成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也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五是明确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规定;公安、检察、审判、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的同,同时适用“两个规定”。
为确保“两个规定”细则的落实,该市检察院还研究制定了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报告表、线索处理表、记录统计表以及记录、通报、责任追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