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检方以量刑建议为载体加强审判活动监督
正义网大庆8月16日电(记者 韩兵 通讯员 何其伟 周伟)公诉案件如何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既求得庭上指控效果,更关注判决后的法律效果,对照每个案件诉、判情况,查找量刑建议是否存在问题,监督审判机关量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情节,并对有重大分歧的量刑结果依法提请抗诉。这已经成为该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常态。
“如何加强审判监督?”
“自规范司法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做法就是以量刑建议为载体,不断加大审判监督力度。通过审判结果与量刑建议的比对,既反思自身司法行为,又监督法院是否规范。对发现的问题,是自身的该整改整改,该追责追责;是法院的,该发建议发建议,该抗诉则抗诉,收到了很好的监督效果。”大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武哲对记者说。
采访期间,大庆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姜明说起了手中正在办理的二起案件:
7月中旬,林甸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明盗窃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但这一结果并没有让办案人感到欣慰:因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刘明刑期应当在三至四年期间,而法院判决明显低于这个建议。
是公诉机关量刑意见不准确,还是法院量刑畸轻?办案人重新翻阅起诉书,把量刑建议与判决书相比对,在发现本身并无办案瑕疵的情况下,带着梳理的建议在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发表了提请抗诉的理由:一是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明4次潜入各被害人家中窃取财物,涉案金额已超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且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刘明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被告人刘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是原审法院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据此,林甸县检察院公诉科认为法院对刘明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畸轻不能放过,畸重更是不行。
被告人丁小东因故意伤害(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下达后,大庆高新区检察院公诉科比对量刑建议,发现法院判决超出了六至到十年的建议。经分析原因,发现法院没有考虑或遗漏被害人本身是特殊体质,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而非直接原因的因素,量刑应予以考虑。经研究决定,提起抗诉,市检察院也支持抗诉。
“象类似的案件,只是大庆市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为载体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几起普通案件。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促进法院公正量刑,达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目的。”姜明说。
据了解,规范司法行为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大庆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积极推行以量刑建议为载体,以提起(请)抗诉为手段的审判监督方式,在严约自身司法行为规范的同时,强化了对审判的监督,提升了案件的质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监督的前提是会监督,懂监督。为此,作为公诉人,我们始终把熟谙法律法规,掌握新的司法解释放在首位,结合案件实际,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和最高法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省高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准确掌握量刑标准,提高量刑意见采纳率,效果非常明显。”该院公诉处检察官孟捷说。
据姜明介绍,他们以量刑建议为载体的审判监督,除要求公诉人自身过硬素质外,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施监督:一方面,是对法院量刑活动的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分析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充分阐述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观点以及支撑观点的理由,为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提供量刑参考;另一方面,判决后的监督。主要是在判决下达后,对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差距较大的案件,分析原因。若是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对量刑规范理解不到位,量刑不够准确,则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高之后的量刑意见准确性。若是法院判决存在问题,则积极运用抗诉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作用,维护法律公正。
据统计,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已决抗诉案件9件,其中改判4件,发回重审改判1件,改判率达到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