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市检察院首次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宣告
正义网莱芜(通讯员董峰 吕莹)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高司法公信力,7月15日上午,山东省莱芜市检察院首次公开宣告了对申诉人李某不服不起诉案的复查决定,通过公开示证、公开答复等方式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
申诉人李某系原案被害人,2011年12月26日下午因与徐某某(已判刑)发生口角,被徐某某及几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殴打致多处骨折。案发后,徐传海被抓捕归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同时,李某认为石某某也参与了对他的殴打,经公安机关侦查,钢城区检察院在二次退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李某不服该决定,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经该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石某某与徐某某有殴打李某的共谋,亦无法证实石某某纠集、指使他人殴打李某,原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在复查阶段复核证据时,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取的一段录像中发现了重要线索,足以证实石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明显不符合实际。鉴于申诉人李某对原案的证据情况存在误解及复查阶段发现的新线索,莱芜市检察院复查案件承办人在公开宣告复查决定之前,详细出示了侦查机关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和二次退查后补充的证据情况。当庭播放了复查阶段发现新线索的一段监控录像,详细解释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关规定、证据审查的标准等。在宣布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建议侦查机关继续侦查。
人民监督员代表当场发表了意见,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为该院作出该复查决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是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检察机关应该督促侦查机关继续侦查。申诉人李某认为检察机关对本案审查细致,并发现了重大疑点,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
这是该院将检察宣告制度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结合运用的一例。据悉,该院将推行检察宣告制度作为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务公开,践行执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在全市大力推行。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通过展示相关证据、解决相关争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也促进了执法公信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