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出台地方立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丽江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丽江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此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丽江市旅游资源得天独厚,经过多年发展,旅游业已成为丽江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近年来,丽江市不断规范旅游业管理,强化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促进了旅游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但随着旅游革命的深入推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旅游管理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成果、破解难题。
此次通过的《条例》共6章38条,围绕旅游规划促进、经验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对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以及旅游业提质增效、提升服务水平等作了相应规定,着力解决旅游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旅游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低价旅游”、“强制购物”等乱象,《条例》专门规定,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为不合理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地接服务的、擅自指定购物场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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