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新龙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与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先后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泰宏公司名下的土地,卧龙公司支付合同费用10983万元,泰宏公司负责企业改制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同时泰宏公司承诺政府返还卧龙公司上缴的土地价款时,卧龙公司享有107806800元,超出部分归泰宏公司。合同签订后,卧龙公司支付10980万元并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开封市政府返还土地价款310924600元后,双方对该款项如何分配产生争议。泰宏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卧龙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205291328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市政府拨付给卧龙公司310924600元,扣除卧龙公司享有的107806800元,再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给泰宏公司的 10980万元,卧龙公司应再向泰宏公司支付93317800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卧龙公司向泰宏公司支付201124600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总结】
通过审阅当事人上诉、答辩材料以及一审卷宗,承办人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不仅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包含复杂的权利义务内容,还涉及当地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准确理解。一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也未对部分关键事实予以查清。此种情况下,二审合议庭高度重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整理归纳了二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问题进行标题式举证,以便在全案纷杂的事实中剥离出对当事人争议问题起关键作用的关键事实。除解决前述问题外,庭前会议还对发现的需进一步核实的部分证据、事实进行提示,以便双方在正式庭审中真正做到有备而来、有备不乱。实践证明,扎实有效的庭前会议为本案庭审顺利进行,实现当庭宣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合议庭成员:梅芳(承办人)杨立初 刘雪梅
宣判时间:2017年10月19日
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与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先后签订《联合开发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泰宏公司名下的土地,卧龙公司支付合同费用10983万元,泰宏公司负责企业改制并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同时泰宏公司承诺政府返还卧龙公司上缴的土地价款时,卧龙公司享有107806800元,超出部分归泰宏公司。合同签订后,卧龙公司支付10980万元并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开封市政府返还土地价款310924600元后,双方对该款项如何分配产生争议。泰宏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卧龙公司支付项目转让费205291328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开封市政府拨付给卧龙公司310924600元,扣除卧龙公司享有的107806800元,再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给泰宏公司的 10980万元,卧龙公司应再向泰宏公司支付93317800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卧龙公司向泰宏公司支付201124600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总结】
通过审阅当事人上诉、答辩材料以及一审卷宗,承办人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不仅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包含复杂的权利义务内容,还涉及当地政府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准确理解。一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也未对部分关键事实予以查清。此种情况下,二审合议庭高度重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整理归纳了二审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问题进行标题式举证,以便在全案纷杂的事实中剥离出对当事人争议问题起关键作用的关键事实。除解决前述问题外,庭前会议还对发现的需进一步核实的部分证据、事实进行提示,以便双方在正式庭审中真正做到有备而来、有备不乱。实践证明,扎实有效的庭前会议为本案庭审顺利进行,实现当庭宣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合议庭成员:梅芳(承办人)杨立初 刘雪梅
宣判时间: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