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凯发新泉水务(扬州)有限公司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凯发新泉公司位于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的开发、经营,主要接纳处理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及农歌安置小区、青山镇的生活污水。因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间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超标),仪征市环保局数次对凯发新泉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凯发新泉公司按时缴纳了行政罚款。为解决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凯发新泉公司实施了临时加药应急方案及长效稳定方案,催化氧化处理工程和长江排水口改造工程经过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内部验收,但未经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批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请求判令凯发新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水环境的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赔偿超标排污所产生的水环境治理费用;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17年7月5日,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凯发新泉公司解除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裁判结果】
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停止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客观上已无必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同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凯发新泉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用于扬州地区环境修复,确定第三方修复机构以及修复方案,修复机构及方案的确定需经扬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扬州中院备案后实施,修复方案应在审核确定后一年内实施完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权监督修复方案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鉴于凯发新泉公司在超标排污发生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且当庭致歉并表示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修复工作,中华环保基金会予以谅解,凯发新泉公司应递交书面致歉信;律师费等费用由凯发新泉公司负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扬州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沿江重化工企业高密度布局、人口密度大,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服务和保障沿江化工污染整治、固体废物处置、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审理城市群工业污染案件和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凯发新泉公司作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本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进入长江水体。但该企业仍然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并受到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与污染企业解除了特许经营协议,避免了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则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凯发新泉公司位于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的开发、经营,主要接纳处理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及农歌安置小区、青山镇的生活污水。因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间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超标),仪征市环保局数次对凯发新泉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凯发新泉公司按时缴纳了行政罚款。为解决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凯发新泉公司实施了临时加药应急方案及长效稳定方案,催化氧化处理工程和长江排水口改造工程经过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内部验收,但未经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批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请求判令凯发新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水环境的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赔偿超标排污所产生的水环境治理费用;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17年7月5日,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凯发新泉公司解除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裁判结果】
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停止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客观上已无必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同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凯发新泉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用于扬州地区环境修复,确定第三方修复机构以及修复方案,修复机构及方案的确定需经扬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扬州中院备案后实施,修复方案应在审核确定后一年内实施完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权监督修复方案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鉴于凯发新泉公司在超标排污发生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且当庭致歉并表示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修复工作,中华环保基金会予以谅解,凯发新泉公司应递交书面致歉信;律师费等费用由凯发新泉公司负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扬州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沿江重化工企业高密度布局、人口密度大,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服务和保障沿江化工污染整治、固体废物处置、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审理城市群工业污染案件和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凯发新泉公司作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本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进入长江水体。但该企业仍然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并受到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与污染企业解除了特许经营协议,避免了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则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