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筹,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吴海柱,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
2015年11月,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与吴某甲(在逃)、张伟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在广东省陆丰市预谋共同出资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吴某甲纠集陈江彬、吴佳瑞(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参与。后吴筹等人租下广东省四会市的一处厂房作为制毒工场,并将制毒原料、工人从陆丰市运到该处,开始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和吴某甲指使张伟健、陈江彬驾车将制出的24箱甲基苯丙胺运往高速公路入口处,将车交给吴佳瑞开往广东省惠来县。吴海柱、陈江彬与吴筹、吴某甲分别驾车在前探路。后吴海柱指使吴佳瑞在惠来县隆江镇卸下7箱毒品交给他人贩卖,另转移4箱毒品到自己车上。吴佳瑞将车开到陆丰市甲子镇,吴某乙(另案处理)取走该车上剩余的13箱毒品用于贩卖。
同月10日,被告人吴筹经与吴某甲、吴某乙等密谋后,由张伟健从制毒工场装载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毒品交给吴某乙联系的买家派来的接货人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次日零时许,刘、张二人驾车行至广州市被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内查获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约192千克。
同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吴海柱在陆丰市甲子镇经林宗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与纪某某(在逃)商定交易55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收取定金港币20万元。同月16日22时许,吴海柱、林宗庭、纪某某等在广东省肇庆市经“验货”确定交易后,陈江彬驾驶纪某某的车到制毒工场装载甲基苯丙胺,后将车停放在肇庆市某酒店停车场。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四会市某高速公路桥底处抓获吴筹等人,在制毒工场抓获吴海柱等人。公安人员在上述酒店停车场纪某某的车内查获15箱甲基苯丙胺,在制毒工场的汽车内查获6箱和3编织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共约830千克。公安人员另在制毒工场内查获约88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及若干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筹、吴海柱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并将制出的毒品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吴筹、吴海柱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吴筹、吴海柱已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制造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在个别地区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予以运输、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吴筹、吴海柱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选定的制毒工场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吴筹、吴海柱犯罪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达1吨多,另查获800余千克毒品半成品,还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均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严惩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