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船海事公司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日,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扬州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中远公司)与案外人TTI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为TTI公司建造三艘船舶。2015年7月20日,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与胜船海事公司(Winship Maritime Inc.,以下简称胜船公司)针对前述《造船合同》签署了《佣金协议》,约定该协议受英国法律约束并须依英国法律予以解释。后TTI公司在美国法院进入破产重整,TTI公司将《造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出售给新的买方。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从新买方处获得全额船款。胜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佣金协议》约定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下,经纪人获得佣金应以达成《佣金协议》中约定的条件为前提。案涉《造船合同》转让后,胜船公司获得佣金的条件并未成就,中海公司、扬州中远公司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胜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英国法审理的船舶建造佣金合同纠纷案。案件的审理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外国判例法的查明与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庭审中经法院释明,本案采取当事人各自提供英国法相关判例、声明检索穷尽和共同确认的方式,框定可能需要适用于本案的相关判例数十件,再由海事法院根据判例的位阶和时间效力以及与本案的匹配度,归纳出英国法下可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涉及英国法(普通法)下合同解释、缔约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以及佣金合同的具体处理,准确回应了当事人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合理预期。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实现准确适用外国判例法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是助推我国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有益探索。
【一审案号】(2019)沪72民初2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