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措施探讨
非婚生子女权益法律保护措施探讨
2014-10-23 来源:/ 作者:admin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我国在引入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后,还可以同时采取一些其他的有效措施,以便弥补这两个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进行保护,以加强效果。
1、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
认领和准正制度的设立,是基于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倘若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在法条中不作子女婚生与否的界定,则认领和准正制度便无须设立,从而也杜绝了这两种制度出现法律漏洞的可能性,进而彻底实现了在法律条文及现实生活中消除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区别对待的现象,切实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分类,是以父母在子女受胎和出生期间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为标准的。这种分法无形中把父母的结合是否得到社会认可的责任,转嫁到子女身上。而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没有关系。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并与婚生子女统称“亲生子女”,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全血缘关系。
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是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的《子女身份改革法》和《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的平等法》以及1998年4月6日颁布的《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统一法》,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权以及生活费请求权方面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间的差别。《德国民法典》中不再有“非婚生”一词。美国1973年颁布《统一父母身份法案》中,父母统称parent,子女统称child。所有的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只是推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证据。该法案已被美国许多州采用。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有关父母字的规定中,也没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提法同时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自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就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是十分进步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要固守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子女戴上什么婚生与非婚生的帽子呢?
2、先行垫付子女抚养金制和补偿给付制的设定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一直是现实生活中难以解决的问题,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或生母认领后,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不与生父或生母生活在一起。我国婚姻法第25条中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许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并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大多数非婚生子女迫于各种原因不愿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因此有学者提出借鉴法国经验,由我国的福利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先予垫付,然后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提起诉讼,收回垫付的全部抚养费。这种措施不仅有利于给非婚生子女的经济条件,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隐私权的保护。
3、确立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
要进行认领,首先必须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这就是子女亲生否认之诉的确立要解决的问题。子女亲生的否认之诉来源于传统亲属法上婚生子女否认制度。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为弥补婚生子女推定制度有可能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弊病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客观事实,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只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或曾存在婚姻关系的生父母,其适用范围过窄,对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并无裨益。因此,在我国新婚姻法修定前的专家建议稿中提出了子女亲生否认之诉。其目的是尽早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避免由于生父母不能确定的纠纷而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DNA亲子鉴定技术的运用,为确认父子间自然血缘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从而为子女亲生否认之诉提供了较为确凿的证据,进而增加了该诉的可行性。
子女亲生否认之诉,得由其母或母之夫提出,期限为一年,自子女出生之日或得知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否认之诉成立的,当事人有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