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3·11”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浙江嘉兴“3·11”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对“3·11”侵犯著作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段某某、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田某某等14名同案人员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缓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没收作案工作手机12部、笔试本3台等物品。
2017年3月11日,群众举报嘉兴市海盐县某中学门口有人向学生销售非法图书,海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队员立即前往调查,当场查扣高仿盗版畅销图书198类715册。文化、公安部门迅速启动联合办案机制,经过长达7个月艰苦侦查,在河南、山东、北京等地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扣盗版图书14万余册,捣毁大型仓库窝点2个、印刷厂1家,一举破获了一个横跨全国多省市,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生产、批发、零售于一体的特大盗版图书犯罪网络。
来源: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