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开播,已陷版权纠纷 两编剧宫斗,“芈月”算谁的?
由郑晓龙执导,孙俪、刘涛、马苏、方中信等联袂主演的大型古装电视剧《芈月传》将于11月30日播出。而正当该剧如火如荼宣传之际,编剧之一的蒋胜男却发布了一篇长微博称:“在花儿影视2015年9月、10月的第三、第四版海报均已载明该剧是‘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的情况下,近日王小平女士依旧在媒体上宣传该剧是自己的‘原创’,令人难以置信。”而此前王小平谈及此问题时称写小说和改剧本并非一回事。
尽管这场纷争孰是孰非还未见分晓,但在IP盛行的当下,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和原创作品改编成影视剧,原创作者与改编编剧之间如何防止界限不明而留有后患,日益受到业界的关注和讨论。
蒋胜男:《芈月传》是我创作并编剧的
11月10日上午,蒋胜男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其中写道,《芈月传》小说是其于2008年构思、2009年创作的,并在晋江文学网贴出部分章节。随后,她于2012年8月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但“制片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为由,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并借口‘防止同行抄袭’,不许我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蒋胜男表示,自己于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至此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分内容亦按制片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
文章提到,今年1月,有媒体问“芈月传是否有小说原著”时,导演郑晓龙曾表示:“蒋胜男做了一个故事大纲给我看,后来写了一稿剧本,有很多问题,我就让她(王小平)来写”,而编剧王小平的回答则是:“没有小说,这次是原创,他是一个非常苛刻的导演,编剧很难过日子,我就是挣扎地活下来,别的编剧死了好几回了”。
那么,是不是因为蒋胜男无法独立胜任编剧工作,才导致剧组邀请王小平来担当总编剧,为剧本把关的呢?蒋胜男认为,“在所有剧本交稿通过之后,制片方再未对我改编的剧本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但她也承认,剧本改编期间的沟通过程并非尽如人意,尤其是在电视剧开拍两个月以后,制片人曹平要求她同意以制片公司名义发布一项声明,声称该剧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这让她无法接受:“从将王小平宣传为‘编剧之一’,到‘总编剧’,再到企图否定我的原著小说《芈月传》之存在……我已经无法可忍……。”
王小平:写小说和改剧本,不是一回事
早前,蒋胜男于今年2月在微博上发布声明,表示已就著作权被侵害一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9月她更新了案件进展:因被告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本等主要证据,并以电视剧播出日期还未确定、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条件为由,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法院考虑到审限原因裁定中止诉讼,并且会在比对条件具备时重启程序。
就在蒋胜男发出案件进展更新的微博后,王小平发表了一篇名为《关于小说作者改行做编剧的十三道坎》的长微博,指出从创作小说与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不是一回事儿。并在文章的结尾,似乎暗有所指地写道:“转行这事的确是难事,经验全靠摸索。怕的不是困难,而是自以为是,自认为可以无师自通。当然,如今影视圈是名利圈,既然‘出名要趁早’,不择手段就成为一种最有效的手段。埋头钻研,苦心写作的编剧,很艰难。但编剧靠剧本说话,混子只能混一阵,混不了一辈子。”
律师说法:名字怎么署,播出后见分晓
双方各执一词,记者10日尝试联系《芈月传》制片人曹平以及导演郑晓龙,但截至发稿,电话一直未有接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李宇明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作品无论是否出版或公开发表,在创作完成后作者就享有著作权,而改编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所以没出版的小说也是有改编权的。这个案件的争议还是围绕三个文本展开——作家的小说、作家写就的剧本以及实际的拍摄剧本,最终需要比对实际拍摄的剧本与原著小说以及作家创作的剧本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是实质性相似的,那么接下来才存在是否有权署名以及如何署名的问题”。也就是说,《芈月传》究竟是蒋胜男独立创作的,还是王小平操刀改编的,亦或是两人搭档完成的,只能等到节目开播后,才能水落石出了。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原创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剧及动漫、游戏等新的作品,原创作者与改编编剧之间的矛盾并不鲜见。陈凯歌21年前的电影《霸王别姬》的两个编剧,也在去年闹起了别扭。香港作家李碧华向内地编剧芦苇发出的“严正声明”,称芦苇并不拥有其拟出版的《霸王别姬》的剧本版权,称其“关于在电影《霸王别姬》中重要性的片面妄想纯属自欺欺人”。而芦苇则反告李碧华,称其1993年再版发行的《霸王别姬》小说中,侵犯了芦苇《霸王别姬》电影剧本作者的著作权。那么,原著与改编剧之间如何防止界限不明而留有后患?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修改权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权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在修改的内容方面,如果你是原著,甚至一些不许修改的情节、片名都应该在合同中细致约定,以防拍摄中作品的主题被随意篡改。”至于如何确定自己是否是第一编剧,防止以后有他人参与而挤掉你首创的第一次序,则应该在合同中写明:“未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编剧名义署名”,防患于未然。
作者:殷茵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