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技术中立”的外衣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诉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北京卓易侵权成立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
本案基本事实是用户下载并安装北京卓易开发经营的“豌豆荚”软件,点击“视频”栏目,在搜索栏内输入“舌尖上的中国2”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有《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分集介绍,点击进入可以下载全部七集涉案作品到本地磁盘。
央视国际的代理人认为:首先北京卓易应该有自己的服务器存储涉案作品文件供用户下载,被告有提供行为。其次即便被告链接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不管第三方网站是否有授权,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对第三方网站的替代链接。“豌豆荚”这种替代链接已经实际替代了流量,截取了巨大的数据流量,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实际已经代替了被链接网站和原告的服务。被告提供下载涉案作品服务的行为本应获得央视国际的授权。另外“豌豆荚”视频、电影、综艺分类框显示有人工分类行为,且有对涉案作品的介绍,说明北京卓易有编辑行为。
北京卓易辩称自己提供的是搜索服务,没有提供涉案作品,不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站节目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下载按钮会显示作品的来源网站。对第三方网站的信息系爬虫自动抓取,自己无主动编辑推荐。界面下方提示了来源于乐视,下载时也有乐视图标,用户可以感知到作品来源于乐视。
海淀法院认为“豌豆荚”相关下载界面和介绍中提及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即使该行为系链接第三方网站,但并不意味着北京卓易可以在其经营的软件上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北京卓易在其软件上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相应的排列组合,并进行了相应的作品信息整理,北京卓易主观上涉案侵权行为是应知。综上,北京卓易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作品下载服务,侵害了央视国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以往案件中提供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前提是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来判断提供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而本案审理法院并没有首先审查“豌豆荚”提供的是否为链接服务,更没有关注下载界面和介绍中提及的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如乐视、CNTV、搜狐视频、爱奇艺是否获得原告的授权。而是认为即使被告行为系链接第三方网站,但并不意味着被告就可以提供涉案作品下载服务。言下之意,即便是链接第三方网站,第三方网站也获得了原告的授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然成立。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推陈出新,新的侵权方式往往披着技术中立的外衣更加具有迷惑性。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如何揭开新的侵权方式披着的技术中立的外衣,该案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将会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
(本文作者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谭耀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