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照片PS中的版权隐患!
因认为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所使用的图片系篡改后的《中华男儿》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该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信息获知渠道及信息获取的速度有了更高的要求,微博等网络平台的诞生满足了人们对信息获取的迫切需求,微博也已成为人际交往的重要手段。但是,随着微博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不断涌现,日常生活中的PS照片是否隐含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业内人士认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擅自PS摄影作品,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因此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从而规避版权侵权风险。
判定照片PS性质
虽然PS照片情况很常见,但这不等于这一行为没有侵权的风险。在发生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时,侵权人往往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那么PS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予以认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采用列举的模式确认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判断PS照片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根据PS照片的目的和用途来分析,如果仅用于学习交流,是一种合理使用,一般不会侵犯图片作者的著作权,但是如果为了获得利益,PS照片就有可能侵权。
既然PS照片隐含着侵权风险,那么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何种权利?在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维权专家委员会常任委员赵俊杰看来,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利用制图软件等工具对他人照片进行处理,根据不同需求呈现出与原照片不同内容、效果的图片,行为人可能涉嫌侵害摄影师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他还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且通常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修改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摄影作品《中华男儿》著作权纠纷案中,林志颖方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PS涉案照片,就会导致误读影响面广,这一行为就会超出通常理解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范围,涉嫌对原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照片PS原因
虽然PS照片隐含着著作权侵权风险,但日常生活中权利人发起诉讼维权的并不多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从事编辑工作的王先生表示,其PS照片通常是为了娱乐消遣,并非是为了获利。
此外,PS照片现象多见与权利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黄伟源认为,很多被侵权者没有意识到PS照片是侵权行为,因为太普遍了。即使意识到是侵权,因为维权程序比较复杂,成本比较高,最后得到的效果也不一定理想,所以往往很多权利人放弃维权,这也是为何权利人多数不会采取诉讼维权的主要原因。此次朱庆福将林志颖诉至法院,为其他使用者敲响了警钟,有利于培养使用者尊重版权的意识。
即使维权之路艰辛,也有一些企业一直坚定地走在维权路上。以视觉中国为例,视觉中国内容与服务事业部副总裁金鑫说,视觉中国会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侵权者提起诉讼,打赢了很多维权官司。比如2015年北京道喜万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视觉中国授权许可,在新浪微博发布的“道喜红酒”官方微博中使用了视觉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一张图片,擅自在图片上添加被告的商标等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了视觉中国享有的著作权,视觉中国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视觉中国维权成功。
“当然,对于侵犯了视觉中国著作权的图片使用者,视觉中国一般会先与侵权人沟通,尽量协商解决。如果沟通无果,视觉中国便会将对方诉至法院,维护图片作者的合法权益。”金鑫说,打官司不是视觉中国的目的,视觉中国是想通过打击侵权行为提升使用者的版权意识,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赵俊杰认为,优秀的摄影作品可以体现摄影师对构图主题、镜头参数等因素的把控,他人使用须体现对智慧成果的尊重。在非著作权限制场合,使用者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因此使用者一定要有尊重版权的意识,从而规避侵权风险。
作者:侯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