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遭网络侵权,被判赔偿过万元
3月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说说唱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就众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事作出判决。判决书认为一审判赔数额合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众源公司侵权
说说唱唱公司经台湾张作骥电影工作室有限公司授权,自2015年4月7日起3年内享有电影《当爱来的时候》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豆瓣电影网页上载明涉案电影获得第47届台北金马影展最佳剧情片等奖项。2015年4月10日,众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播放了涉案电影,播放前有广告加载。说说唱唱公司支出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2090元(分摊至多案)。
一审法院认为,众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直接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观看涉案作品,侵犯了说说唱唱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说说唱唱公司鉴于众源公司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准许。关于赔偿损失,鉴于说说唱唱公司遭受的损失及众源公司获益无法查明,一审法院故按照法定赔偿的标准并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众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众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关于合理开支部分,确系说说唱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众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说说唱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826元。
众源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众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众源公司赔偿说说唱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八千元。事实和理由:1.涉案作品年代久远,且未在大陆地区公映,知名度及经济价值较低;2.被上诉人曾就涉案作品以相同案由起诉其他被告的案件,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9097号案件,赔偿金额为八千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4826元的金额过高。
说说唱唱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作品曾获金马奖,具有较高市场价值,被告直接侵权并加载大量广告,非法获利较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说唱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众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2.众源公司赔偿说说唱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其中合理开支826元,包含公证费166元、交通费660元)。一审审理中,说说唱唱公司确认众源公司已停止侵权,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二审判定赔偿数额合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说说唱唱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众源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的标准并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众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及其经营规模等因素已属全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经济价值低、本案判赔金额高于同类案件判赔金额,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作品的价值度并非是考量的唯一因素,除此之外,还要考量侵权人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因此不同侵权人侵犯相同作品的侵权行为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会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众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