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诉KTV侵权,交过版权费不需赔偿
今年以来,作为词曲作者的苏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一批KTV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批案件,部分KTV经营者未交纳过版权使用费,通过调解支付了赔偿款,而另一部分KTV经营者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版权使用费,法院判决驳回了苏越的诉讼请求。
原告苏越诉称,苏越是《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未授权任何人制作音乐电视作品。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通过专用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播送苏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具有营利性且未经许可、未付使用费,其行为已经侵害原告作品的表演权,应承担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其播放的是音乐电视作品,而非单独的词曲作品,原告不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使被告播放的是音乐作品,因原告是音著协会员,而被告已与音著协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有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对被告播放的MTV性质进行区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MTV,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因被告未单独使用其中的音乐作品,原告作为词曲作者,无权就上述MTV主张表演权。其他应认定为录像制品的MTV,原告有权就MTV中的音乐作品主张表演权。其次,原告是音著协会员,已授权音著协对其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等权利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音著协获得授权后,许可被告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最后,被告与音著协、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经授权可以使用音著协、音集协管理的音像作品,具有付费使用的明确意思表示,被告已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要求被告就曲库中的每一首歌曲的权利状态包括制片人是否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逐一进行核对,明显不当课以了使用者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对其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游佳 陆文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