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数据库版权问题不容忽视
提起期刊数据库,很多人都很熟悉,这是写论文查资料必不可少的一个工具。但在给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期刊数据库的版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据记者了解,当前期刊数据库主要通过与期刊社合作的方式获得文章版权的使用权,但在这个过程中,作者本人的权利有可能会被损害。12月22日,在“期刊数据库平台获权模式与版权风险”在线沙龙上,来自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版权服务单位、律所的多位版权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盈利模式身处版权风险
当前,国内大大小小的期刊数据库平台数不胜数,其中有用户数千万的大型数据库,也有小型的内部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盈利模式,基本都是以整体数据库方式售卖给各个机构单位,每年收取相关费用,这是他们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几位专家认为,期刊数据库的盈利模式也是最容易忽略作者权益的地带。“机构用户使用起来比较隐蔽,只能在特定的局域网里浏览,比如大学校园里,这给版权人维权造成很大障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解释说。
同时,随着技术手段增加,期刊数据库的盈利模式也在不断丰富。最近,就有一家数据库平台推出了“域出版”的模式,即主题聚类出版,通过聚焦某个行业的热点问题进行选题策划,针对选题组织文章并进行集中审稿,最后将这些内容按类聚合出版。《中国版权》杂志社执行主编郑晓红认为,这样的模式不仅会涉及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可能牵扯到汇编权问题。
期刊社发布“版权声明”是否有效
当前,数据库多数是通过与期刊社合作的方式获得授权使用。权利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期刊社发版权声明的方式来获得权利。但对于这种获得权利的方式,版权界认为,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
据了解,期刊社大部分会在征稿启事和每期版权页上固定位置刊登声明:“本刊已被×××、×××数据库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这是目前通常的做法。
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巍认为,这样的版权声明,有以下几个问题:1.声明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2.即便涉及,并非专有;3.对于作者私权利的处分,该声明不能视为作者与杂志社合意的达成。
北京交通大学副教授、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涛则表示,这种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做出的声明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排除了签约方的主要权利,条款应当无效。尤其是在进行投稿时,作者是相对弱势方,真正的选择权不是很大,期刊社都有此类声明的情况下,非常不利于作者版权保护。
梁飞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如果杂志社声明有类似“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的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是否一定无效,值得商榷。
版权声明是由期刊社向作者做出的提示,如有法律上的瑕疵应由期刊社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不是意味着数据库平台可以免责呢?对此梁飞认为,“著作权使用遵循的是先许可后使用的原则,所以著作权使用者只要是使用他人作品,对其来源都应负有注意义务,所以数据库作为作品的使用者,也不例外。”
此外,记者在沙龙上了解到,期刊作者如果不同意期刊社的规定,有可能就无法保证论文的正式发表。另外,对于一些学术期刊的作者而言,他们希望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因此往往并不太在意版权问题。
数据库平台不该漠视作者权利
“单篇期刊文章从数据库中获得的收入微乎其微,是数据库强势造成的。但是众多文章汇集在一起成为庞大的数据库,就值钱了。所以,数据库中的每篇文章都有贡献,因此,集体维权才能降低维权成本,才是正道。”对于期刊数据库存在的版权问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提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案。
梁飞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数据库跟作者的关系并非对立的,作者尤其学术作品的作者是希望传播渠道越多越广越好,但数据库平台不能因此漠视作者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数据库平台可以选择合规且更有效率、操作性的方法,与相关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拿出各方都获益的方案,不能让作品在传播环节的收益被一方攫取,而另一方基本丧失本应属于自己的利益。他建议,文著协可以作为权利方的代表跟数据库进行协商谈判。
另一方面,“期刊社也要组织起来,在与数据库平台合作当中争取更多话语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从期刊社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她认为,期刊社掌握了内容,这是很大的优势,但输在单个的期刊社力量太小,无法对等,逐渐失去了优势。因此,期刊社也要团结起来注重自己的版权价值,保护作者的版权权益。郑晓红对此表示赞同,她认为,期刊社必须尊重作者版权,也坚持捍卫作者版权。因为,“好作者才是期刊的衣食父母。”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