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师联盟》著作权纠纷案青岛开庭,原告索赔3500万
2月28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及广东省分公司侵害热播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军师联盟》第一季(确定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42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剧,牟取非法利益,直接导致该剧非法传播范围迅速扩大并无法控制。该剧是刚刚制作的新品,是目前的热播节目,原告花费巨额成本从权利人处获得了该剧的独家权利并为网络传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提供该剧的播放服务,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500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证明“沃视频”平台播放该剧的公证书、该剧具有极大市场价值的广告合同文件等12组共35项证据。
被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辩称,其不是“沃视频”平台的运营方,只是手机上网流量提供方,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辩称,其运营的“沃视频”平台转播的该剧是安徽卫视已获得授权播放的剧集,其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范畴,并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本案证据较多,庭前,法庭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庭审中,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历时2个半小时。庭后,法庭将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2017年7月25日,原告向青岛中院申请诉前禁令,要求被告停止通过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剧系热播剧,被控侵权行为系网络传播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依法发布诉前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作者:张晓鹏 时满鑫 姜杨 来源: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