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波:稿酬个税起征点 为何沉睡在35年前的水平上
在没有电脑以前,写字、创作都用笔,把文学创作叫“爬格子”。那时候,能够在报刊发表“豆腐块”文章,就会令人刮目相看,作家也为数不多,屈指可数。自从有了互联网,几乎每个人都成了作者,发表文章不是什么难事,现在我国到底有多少作家、多少文字工作者谁也不清楚。
众所周知,从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稿酬就与工资、薪金一样,个税起征点都为800元。从那时起,文字工作者除了创作之外,就不得不与“个税”打交道,也在不断绞尽脑汁,思考一个问题:怎么能够少交点个税?几十年过去了,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现在已经提高到3500元了,但是稿酬个税起征点却仍停滞在1980年的800元,在物价飞涨的今天,再不改变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
近年来,金炳华、李冰、陈建功、张抗抗、赵丽宏等作家纷纷在全国“两会”期间就“提高稿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呼吁,作家二月河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从2008年起,还积极呼吁为作家免税。但始终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稿酬个税起征点仍然沉睡在35年前的水平上。
为什么作者个税起征点30多年不调整?很多文字工作者想不通。农民早就不交农业税了,种地国家还给补贴。很多企业交税也有减免税、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了。而一部小说,往往需要作者多年的辛勤耕耘才能完成,一个课题需要一个团队的精诚合作,甚至需要多个单位,多人参与,研究多年。一本书翻译成外文,过程更为复杂,不光是时间成本,更多的是需要很多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参与。那是不是我们的图书出版太多了?每年几千部长篇小说太多了?老百姓不需要精神文化食粮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2013年前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配合国家版权局组织调研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时,大家对国家制定新的稿酬标准意见高度一致,而对稿酬个税起征点反而意见很大,纷纷要求国家版权局、文著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减轻广大文字工作者的税负。
广大文字工作者也是普通人,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将文字工作者的稿酬个税起征点提高至与个人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3500元同样的水平,在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今天,是不是要人为地把文艺科技工作者与普通人割裂开来。在国家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业创新的今天,文艺科技工作者的强烈呼声始终得不到回应,面对文艺科技工作者的高额税负问题,这是鼓励“双创”还是遏制“双创”?饭可以少吃一顿两顿,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能停滞不前,文艺科技工作者的创作不能停止,每个文艺科技工作者都享有合理税负的权利。合理、宽松的税负环境和政策是保证文艺科技工作者原创力的重要源泉。国家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5年内免征增值税,可是作为电影源头的原著、剧本作者的个人所得税竟没有任何减免措施,这是非常不正常且不公平的。尤其是很多作者和出版机构费尽周折,将版权输出到海外,取得一定的版权收入,虽然有可能获得国家的奖励,但是还要被征收个税和增值税,长此以往根本起不到鼓励输出的作用。有关部门不能仅仅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如果没有合理的税负,广大文艺科技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和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的目标,要求破除创新障碍,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而国务院在《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笔者认为,由此可见,要想更好地鼓励创新创业,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就应从减轻广大文艺科技工作者的税负开始!
(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作者:张洪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3月3日